知识产权维权援助
金昌市
基本信息
常见问题
行使层级 | 市级/隶属 | 实施主体 |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| 实施主体编码 | 11620300MB15384439 |
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| 主动服务类 | ||||
服务内容 | 为我省用户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服务 | ||||
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| 知识产权 |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| 知识产权 | 服务对象 | 自然人,企业法人,事业法人,社会组织法人,非法人企业,行政机关,其他组织 |
主动服务对象 | 维权援助申请人 | 主动服务条件 | (一)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,侵权行为地,或对方当事人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的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。(二)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,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,均可向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。(三)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,同时递交下列材料。(四)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,应审查是否符合第(一)项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条件。 | 主动服务频率 | 依申请 |
主动服务方式 | 通过电话、互联网、面访、信函或其他移送方式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