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乐县财政局制定印发了《民乐县政府采购信用(履职)评价管理暂行办法》,在全县开展政府采购“四方评价”工作,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促进公平竞争,提升政府采购质效,全面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。
建立评价体系。民乐县政府采购信用(履职)评价体系分为四个部分:一是对采购人的评价,由采购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、供应商进行评价;二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,由采购人、评审专家、供应商进行评价;三是对评审专家的评价,由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供应商进行评价;四是对供应商的评价,由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进行评价。
完善评价内容。对采购人评价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业务能力、评审过程、合同签订、合同履约的相关内容。对采购代理机构评价主要包括采购文件编写质量、评审过程、职业素质、综合服务水平等相关内容。对评审专家的评价主要包括评审专家业务能力、评审纪律、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。对供应商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、专业水平、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。
明确评价时限。对政府采购“四方评价”,要求采购单位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在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。
强化结果运用。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、良好、一般、差四个等次。对评价“良好”的采购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,鼓励优先考虑其获得采购任务;对评价“一般”好“差”的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与供应商,则加强监督管理。
目前,民乐县财政局已安排对上年度已履约验收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“四方评价”工作,提升政府采购质效和水平,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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